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一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7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8民初12040号
案号
(2022)沪0118执1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一柱、邹纯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继光借款本金348,976.80元;二、被告曾一柱、邹纯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继光借款利息343.16元以及(以281,818.80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以67,158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348,976.8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马继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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