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索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421********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581民初2140号 |
案号 |
(2022)吉0581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索玉明、马洪波欠原告索海艳借款本金人民币36万元及其利息(其中20万元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16万元本金,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马洪波已付2万元利息,应在给付时予以扣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索海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被告索玉明、马洪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