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权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26********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2401民初111号 |
案号 |
(2022)吉2401执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葛权松向金玉锋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葛权松向金玉锋支付保全费1090元。三、如葛权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葛权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