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11********3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3750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6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5606953】。一、被告陈文华、陈耀荣、周运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8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给原告甘卓勤;二、被告陈文华、陈耀荣、周运来如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则以被告陈文华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19号之一701室[粤(2018)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64292]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给原告甘卓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4.54元,减半收取2842.27元(已由原告甘卓勤预交5684.54元),由被告陈文华、陈耀荣、周运来共同负担。原告甘卓勤已经预交费用5684.54元,本院退回;被告陈文华、陈耀荣、周运来应共同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用2842.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