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苌生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7********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211民初3582号 |
案号 |
(2021)豫0291执2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苌生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96466.02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6466.0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6466.0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211.64元,由被告苌生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