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双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1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08刑初448号 |
案号 |
(2021)豫0108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双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116日已予折抵,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群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郑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任华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志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林风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李万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红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30日已予折抵,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对被告人王双磊退缴的赃款7万元、被告人任华林退缴的赃款110万、被告人吕群仙退缴的赃款10万元、被告人张郑许退缴的赃款13.8万元,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未追回的被告人王双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69746元,被告人吕群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85384.7元,被告人张郑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7356元,被告人任华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3634元,被告人刘红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408元以及被告人李志强、林风华、李万红的违法所得,追缴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