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8********3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26民初5135号 |
案号 |
(2022)浙0326执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朱明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786.12元及利息、期内利息复利;2.被执行人朱明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复利;3.若被执行人朱明康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朱明康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地址和受偿范围以判决书为准);4.被执行人朱明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被执行人朱明康承担案件受理费6404元、申请执行费114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