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725民初632号
案号
(2022)川0725执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梓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史素兰劳务费1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3月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1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郑强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过程中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