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3********1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04民初5938号
案号
(2022)川0504执恢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强支付欠款1914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91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强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胡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2元,由被告刘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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