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229********0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1民初1189号
案号
(2022)川0181执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罗借款本金72000元;二、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欠款7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宋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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