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晓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4********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603民初2393号
案号
(2022)闽0603执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何晓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88.93元,并以尚欠的借款本金99988.9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至还清尚欠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二、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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