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永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04********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03民初194号 |
案号 |
(2022)闽0603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李永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恒丽钟表行有限公司货款407373.61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407373.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1元,保全申请费2556.8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李永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