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学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7********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3民初122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学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红英、李学峰借款本金130万元和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从2014年11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郗增旗对判决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郗增旗有权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宋学会进行追偿;四、驳回秦红英、李学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26元,减半收取15863元,由被告宋学会、郗增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