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和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3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1505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邯郸市正通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二、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邯郸市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阳、孟献霞、刘德尚、李龙苍、李云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23元,由邯郸市正通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