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03********3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202民初1064号
案号
(2021)鄂0202执恢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三喜与被告高山共同确认被告高山尚差欠原告张三喜借款本金12万元。被告高山自愿于2018年7月11前偿还本金5000元,在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元,在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元,在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5000元。二、若被告高山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张三喜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董乐对被告高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用1120元,由原告张三喜负担(若因被告高山、董乐未按约定付款导致原告张三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款则由被告高山、董乐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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