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09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5民初4675号 |
案号 |
(2022)鄂1125执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闵敏支付截至2021年11月原告闵宇成抚养费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闵宇成已预交,由被告李娜负担,限于上述付款期限内支付给原告闵宇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