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2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321民初2029号
案号
(2021)辽1321执恢2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朝阳天盈果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朝阳天盈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给付借款本金的同时,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按月利率8.5‰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在原合同月利率8.5‰基础上加收30%给付复利,至款付清时止;2015年10月20日起,在原合同月利率8.5‰基础上加收30%给付罚息,至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三、被告北票市龙跃矿业有限公司、李敏、孙海洋、孙继福、王淑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由被告朝阳天盈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票市龙跃矿业有限公司、李敏、孙海洋、孙继福、王淑云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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