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建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2166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建斌归还原告曾伯顺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曾伯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90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1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建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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