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1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421民初262号
案号
(2017)云0421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龙日、陈慧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江川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偿还原告江川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计算的逾期利息;偿还原告江川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68‰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川庆成花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龙日、陈会玲追偿;三、驳回原告江川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时间
2017-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龙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江城镇西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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