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欧梅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4********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91民初2659号
案号
(2022)赣0791执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欧梅娟对被告陈军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2072元,由被告陈军、欧梅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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