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盛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30********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6363号
案号
(2022)沪0117执1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成武、胡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海冰借款本金3,409,400元;二、被告胡成武、胡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海冰借款利息(以3,409,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22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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