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浩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13********3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丽仲案字第1-50号 |
案号 |
(2022)粤05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90218601476】。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租赁产品,被申请人应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根据《航记租赁用户协议》的约定,视为被申请人同意买断租赁物,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由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变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仲裁庭予以确认。申请人自愿将被申请人的商品押金1260元折算成被申请人的二期租金减少产品买断款以减轻被申请人负担,本庭予以认可。但申请人认为这押金为充抵被申请人第11、12期的租金因既无协议明确约定也有违交易习惯,因此,仲裁庭对此事实不予认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租赁产品买断款9420元(即11310-630-1260),仲裁庭予以认可。关于逾期支付买断款的利息/违约金175.21元(暂计到仲裁申请日,实际按照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计算)问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有事实依据,仲裁庭本应予以支持。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中以《航记租赁用户协议》第七条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买断款的利息/违约金175.21元并没有合同依据。仲裁庭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黄浩杰向申请人广州优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产品买断款9420元。二、驳回申请人广州优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受理费192元,由被申请人黄浩杰承担(该款由申请人广州优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委不作退还,由被申请人黄浩杰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广州优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裁决被申请人黄浩杰应付申请人广州优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天之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广州优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