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4********2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4执628号
案号
(2022)川0184执恢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鲜永洪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利随本清)。如果被告张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张磊一并向原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3-08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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