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5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04民初3100号 |
案号 |
(2022)川0504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静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志伦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须扣除已付的207100元利息)。二、被告胡向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翁志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8元,本院减半收取5689元,由被告胡静秋、胡向华负担4134元,原告翁志伦负担155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