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201********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2201民初4387号 |
案号 |
(2020)内2201执恢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艳华偿还原告兴安盟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337000.00元,违约金133700.00元,合计1470700.00元。此款于2019年10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50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5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50000.00元,于2020年1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1500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给付原告借款2000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2000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2000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350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及违约金220700.00元,并分别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本金350000.00元,月利率0.817%计算利息至欠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本金987000.00元,月利率0.817%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兴安盟炬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洪义、王宏印、岳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中王宏印、岳明在抵押财产价值6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如有一项未按期给付,则自逾期次日起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549.00元,普通程序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274.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肖艳华、兴安盟炬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洪义、王宏印、岳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