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聪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3********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03民初1406号 |
案号 |
(2022)闽0603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厦门和联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欧阳伟平、庄聪艺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二、欧阳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厦门和联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闽e677f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梅赛德斯-奔驰牌,发动机号10000150)。三、欧阳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厦门和联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截至2021年4月21日的已到期租金4922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9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欧阳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厦门和联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取回车辆费用34907.4元。五、欧阳伟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厦门和联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律师费4000元。六、庄聪艺应对欧阳伟平的上述第三、四、五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欧阳伟平追偿。七、驳回厦门和联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欧阳伟平、庄聪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