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靠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2********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11民初3793号
案号
(2022)赣0111执8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樊靠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长辉偿还借款本金7983506元及利息(以本金7983506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张翠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万长辉对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金湖湾花苑d24号、金湖湾花苑d25号、金湖湾花苑d2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万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47元,减半收取377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723元,由原告万长辉负担5211元,被告樊靠山、张翠莲共同负担37512元判决如下:被告樊靠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长辉偿还借款本金7983506元及利息(以本金7983506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张翠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万长辉对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金湖湾花苑d24号、金湖湾花苑d25号、金湖湾花苑d2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万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47元,减半收取377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723元,由原告万长辉负担5211元,被告樊靠山、张翠莲共同负担375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