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靠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2********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1民初3793号 |
案号 |
(2022)赣0111执8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樊靠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长辉偿还借款本金7983506元及利息(以本金7983506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张翠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万长辉对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金湖湾花苑d24号、金湖湾花苑d25号、金湖湾花苑d2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万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47元,减半收取377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723元,由原告万长辉负担5211元,被告樊靠山、张翠莲共同负担37512元判决如下:被告樊靠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长辉偿还借款本金7983506元及利息(以本金7983506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张翠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万长辉对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金湖湾花苑d24号、金湖湾花苑d25号、金湖湾花苑d2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万长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47元,减半收取377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2723元,由原告万长辉负担5211元,被告樊靠山、张翠莲共同负担375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