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方略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02民初2515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方略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以25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河北吉隽凯贸易有限公司、樊旭明、常霞、彭星、张毅、李志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93元,由被告邯郸市方略经贸有限公司、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河北吉隽凯贸易有限公司、樊旭明、常霞、彭星、张毅、李志强共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方略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钢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以25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逾期利息及复利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河北吉隽凯贸易有限公司、樊旭明、常霞、彭星、张毅、李志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93元,由被告邯郸市方略经贸有限公司、华瑞(邯郸)铸管有限公司、河北吉隽凯贸易有限公司、樊旭明、常霞、彭星、张毅、李志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沛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54045942E |
登记机关 |
丛台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349号光明商贸中心B座11层E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