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绍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5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202民初1190号 |
案号 |
(2022)桂1202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绍云向原告兰永赛支付劳务费20000元;二、被告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彭飞腾对被告聂绍云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兰永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聂绍云、广西河池市天源雪食品有限公司、彭飞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