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白溪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1J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13民初10110号 |
案号 |
(2022)辽0113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白溪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丹货款1770.6元;二、被告沧州白溪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丹5311.8元;上述款项,义务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刘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涉案铆钉枪(规格具体详见本判认定事实部分)返还给被告沧州白溪商贸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收取),由被告沧州白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25元,应予退还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红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2MA0EX31JXH |
登记机关 |
沧州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工行宿舍3号楼4单元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