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0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3545号 |
案号 |
(2022)鄂1202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汀泗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饶坤欠原告李玉兰借款本金190000元,同意在2019年12月31日偿还60000元,在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130000元。如被告饶坤上述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款项,则原告李玉兰有权对全部债务申请执行,并可以要求被告饶坤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开发区支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饶坤负担。此款原告李玉兰已预交,由被告饶坤直接支付给原告李玉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