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桂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3********2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民终3237号
案号
(2022)辽0403执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桂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席国华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48306.59元(其中医疗费37280.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20元,护理费4375.12元,误工费3761元,交通费17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席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5.64元,被上诉人席国华已预交1274元,由被上诉人席国华负担215.92元;上诉人张桂芳负担1049.72元,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席国华;退还席国华席国华8.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7元,由上诉人张桂芳负担587元,被上诉人席国华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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