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0********6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38009号
案号
(2022)沪0115执67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ctldxp0781-c00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20日解除;二、被告李强、德州商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编号为ctldxp0781-c00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车架号为lj11kbbd7j1925182、发动机号为76413540的江淮牌轻型仓柵式运输车一台);三、被告李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36,296.72元(已扣除保证金6,970元)、截至2021年7月20日的违约金19,653.36元、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846.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四、被告李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800元;五、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李强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李强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强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李强所有;六、被告李刚应对被告李强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与第五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刚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李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财产保全费417元,两项合计1,209元,由被告李强、李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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