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3民初2718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行建军借款本金495.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至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二、被告李志强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行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00元,减半收取计38100元,由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