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3********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2民初97号
案号
(2021)沪02执20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闵茂群借款4,000万元;二、被告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闵茂群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日的利息为160万元)三、被告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闵茂群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16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自2017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为1,366.56万元);四、被告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闵茂群律师费35万元;五、被告陈泽对被告颜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128.18元(原告预付)、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颜华、陈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23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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