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寿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5********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90189号
案号
(2022)沪0115执60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凌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波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凌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波2017年1月9日至2021年8月17日的利息68,428.33元;三、被告凌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波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凌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波律师费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84.50元,由被告凌寿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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