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荣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L09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2民初44380号 |
案号 |
(2022)沪0112执1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荣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越灵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金5,108,778.28元;二、被告四川荣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越灵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1日因逾期支付建筑设备租金产生的违约金618,928元,以及按未付租金5,108,778.28元为基数计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四川荣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越灵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款3,621,485.70元,以及因逾期支付赔偿款产生的截至2020年7月1日的违约金118,369元,及按3,621,485.70元为基数计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上海越灵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86.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686.29元,由原告上海越灵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56.29元,被告四川荣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治超共同负担74,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春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5MA62Q5L09F |
登记机关 |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绵阳高新区远大美域二期45-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