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联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13********0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113民初343号
案号
(2022)川1113执恢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联强应偿还廖世华借款10万元,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廖世华2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廖世华2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廖世华2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廖世华2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廖世华2万元。如到期未履行,将对未履行的部分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并可对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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