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建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3********3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481诉前调确314号 |
案号 |
(2022)浙0481执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施建甫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14520.83(自2021年11月21日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及此后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46000元。2、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1项确定的款项对抵押物-被执行人施建甫、王雪娟所有的位于海宁市斜桥镇嘉庆路57号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95844号]、海宁市斜桥镇嘉庆路59-1号201、301、401、501室[权证号:浙(2018)海宁市不动产权第0095843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648000元(含)内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王雪娟、施锋对被执行人施建甫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施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施建甫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30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