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6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124民初2237号 |
案号 |
(2022)浙1124执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松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荣胜、徐雪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古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荣胜、徐雪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古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2270元。三、被告项国庆、李梅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在履行完代偿责任后,可直接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