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理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8********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124民初1946号 |
案号 |
(2022)浙1124执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松阳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坚翔、陈李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理明、陶珠丽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履行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郑坚翔、陈李苏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