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19********4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481民初4318号
案号
(2022)浙0481执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强应支付原告吕东青货款60000元,此款于2021年7月底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8月底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底前支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2年1月底前付清。若被告胡强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若被告胡强按约履行了上述第一条的第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吕东青应在收到该笔款项的次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胡强的财产保全措施。三、原告吕东青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4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吕东青负担645元,由被告胡强负担6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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