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开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5********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02民初30号 |
案号 |
(2022)川0502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开国、四川谢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硕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斗华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9月23日的利息8362598元,并从2020年9月24日起以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7元,由原告袁斗华负担5779元,被告吴开国、四川谢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硕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0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