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凤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0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2783号 |
案号 |
(2022)冀0402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杨凤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苍芹借款本金173000元及利息(以17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自2020年8月19日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二、张俊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郭苍芹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87.5元,由杨凤平、张俊平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