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黑山鹏翔粮食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7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3民初9760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恢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德昆、贾春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方圆支行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806.6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22,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黑山鹏翔粮食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被告张德昆、贾春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方圆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方圆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4元、保全费1744元,由被告张德昆、贾春红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德昆、贾春红、黑山鹏翔粮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德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7260556637848
登记机关
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黑山县薛屯乡罗屯村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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