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8********1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703民初1073号
案号
(2022)陕0703执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松岭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宋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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