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运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2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3813号 |
案号 |
(2022)湘0421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莫运全借原告彭友明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50000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限被告莫运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彭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2593元,由被告莫运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