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2********5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92民初1548号 |
案号 |
(2022)赣0192执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珊借款本金41888.87元;二、被告曹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1888.8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张珊负担39元,由被告曹晶负担4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