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2********5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92民初1548号
案号
(2022)赣0192执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珊借款本金41888.87元;二、被告曹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1888.8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张珊负担39元,由被告曹晶负担43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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