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5********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92民初1126号 |
案号 |
(2022)赣0192执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小龙借款30000元;二、被告赵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小龙借款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谢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被告赵萍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