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5********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92民初1126号
案号
(2022)赣0192执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小龙借款30000元;二、被告赵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小龙借款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谢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被告赵萍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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