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9********5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4701号 |
案号 |
(2022)赣0103执1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45.51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以本金43045.51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约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止)。二、被告范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22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诉讼保全费720元,以上合计1826元,由被告范王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